2007年7月11日23時50分,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一分廠16萬噸/年氨醇、25萬噸/年尿素改擴建項目試車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發生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李毅中、副局長王德學、孫華山,山東省代省長姜大明、副省長王軍民對事故救援和處理作出批示。山東省省長助理張傳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協助、指導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根據初步調查分析,現將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原地方國有的平原縣化肥廠改制后成立的民營股份制企業。該公司現有總資產約20億元,職工約2800人,有2個生產分廠。主要產品年生產能力為:合成氨75萬噸,尿素100萬噸,甲醇30萬噸,碳酸氫銨24萬噸,三聚氰胺3萬噸。
事故發生在一分廠16萬噸/年氨醇改擴建生產線試車過程中,該生產線由造氣、脫硫、脫碳、凈化、壓縮、合成等工藝單元組成,發生爆炸的是壓縮工序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管線。
二、事故簡要經過
該公司一分廠16萬噸/年氨醇、25萬噸/年尿素生產線,于2007年6月開始單機試車,7月5日單機調試完畢,由企業內部組織項目驗收。7月10日2號壓縮機單機調試、空氣試壓(試壓至18MPa)、二氧化碳置換完畢。7月11日15時30分,開始正式投料試車,先開2號壓縮機組,引入工藝氣體(N2、H2混合氣體),逐級向2號壓縮機七段(工作壓力24MPa)送氣試車。23時50分,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管線突然發生爆炸,氣體泄漏引發大火,造成8人當場死亡,一人因大面積燒傷搶救無效于14日凌晨0時10分死亡,一人輕傷。事故還造成部分廠房頂棚坍塌和儀表盤燒毀。
經調查,事故發生時先后發生兩次爆炸。經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分析,一處爆炸點是在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油水分離器之后、第一角閥前1米處的管線,另一處爆炸點是在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兩個角閥之間的管線(第一角閥處于關閉狀態,第二角閥處于開啟狀態)。
三、事故原因初步調查分析
(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后,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經初步分析判斷,排除了化學爆炸和壓縮機出口超壓的可能,爆炸為物理爆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管線存在強度不夠、焊接質量差、管線使用前沒有試壓等嚴重問題,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⒈建設項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該公司將16萬噸/年氨醇、25萬噸/年尿素改擴建項目(總投資9724萬元),拆分為“化肥一廠造氣、壓縮工序技術改造項目(投資4868萬元)”和“化肥一廠合成氨及尿素生產技術改造項目(投資4856萬元)”兩個項目,分別于2006年4月26日和5月30日向山東省德州市經濟委員會備案后即開工建設,未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屬違規建設項目。
⒉建設項目工程管理混亂。該項目無統一設計,僅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就組織項目建設,有的單元采取設計、制造、安裝整體招標,有的單元采取企業自行設計、市場采購、委托施工方式,有的直接按舊圖紙組織施工。與事故有關的2號壓縮機由沈陽金博氣體壓縮機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并負責壓縮機出口閥前的輔助管線設計。項目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安裝單位進行施工和安裝。試車前沒有制定周密的試車方案,高壓管線投用前沒有經過水壓試驗。
⒊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停止施工和停止試車的監管指令。2007年1月,德州市和平原縣安全監管部門發現該公司未經建設項目安全設立許可后,責令其停止項目建設,該公司才開始補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但沒有停止項目建設。7月7日,由德州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專家組對該項目進行了安全設立許可審查,明確提出該項目的平面布置和部分裝置之間距離不符合要求,責令企業抓緊整改,但企業在未進行整改、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行試車,試車過程中發生了爆炸。